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四章 鉴定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理论考核的考卷应当在考核完毕当日送交鉴定指导机构,由鉴定指导机构组织考评人员进行评分。操作考核由考评组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评分。鉴定机构应当于考核结束当日将操作考核成绩报鉴定指导机构。督考员对考核鉴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予以记录,向鉴定指导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