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四章 鉴定程序第十七条有效从事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实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的职业(技术)院校的毕(结)业生,应当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他劳动者可以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