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按照国家职业(工种)技能标准进行鉴定的职业(工种),按相关规定的条件报考。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报考条件进行必要补充。

劳动者参加国家、广东省以及本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总工会等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下列奖项之一的,可以直接申请技师职业资格认定,并免于相关考核:

(一)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表彰的;

(二)获得省级技能竞赛前十名的;

(三)获得市级技能竞赛前六名的;

(四)获得省级、深圳市级技术革新三等奖以上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