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考评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三年以上相应职业(工种)从业经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高级考评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五年以上相应职业(工种)从业经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推荐,由相应的职业(工种)专业技术专家小组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鉴定指导机构组织培训,根据实际需要聘为相应职业(工种)的考评员、高级考评员,并列入考评员、高级考评员名册。考评员、高级考评员名册应当向社会公开。

考评员、高级考评员聘期为两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