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第十四条有效考评人员是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定的人员。考评人员分为高级考评员、考评员。高级考评员可以从事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职业资格的考核评定;考评员可以从事高、中、初级职业资格的考核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