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考评人员是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定的人员。

考评人员分为高级考评员、考评员。

高级考评员可以从事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职业资格的考核评定;考评员可以从事高、中、初级职业资格的考核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