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第十一条有效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一)有十名以上具有鉴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五人;(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和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并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仪器设备、检测手段等考核条件。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