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及时设置防护栏,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