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改建、扩建道路或者开设路口时,应当与周边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不得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