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及时设置防护栏,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

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