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下列场所应当按照建设标准配建母婴室和无障碍卫生间或者厕位,并保障在运营期间正常使用:(一)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和地铁换乘站点;(二)学校、医院(门诊部)、公园以及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四)商场、酒店、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鼓励商务办公场所设置母婴室或者兼容母婴室功能的场所。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