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下列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技术规范配建无障碍电梯,并与周边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需要安装电梯的公共建筑;

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和地铁站点;

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