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下列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技术规范配建无障碍电梯,并与周边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需要安装电梯的公共建筑;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和地铁站点;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