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大数据中心,建立健全其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实现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统一、集约、安全、高效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建设城市大数据中心分中心,将公共数据资源纳入城市大数据中心统一管理。

城市大数据中心包括公共数据资源和支撑其管理的软硬件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