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燃烧大盘香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