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