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