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