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状况列为报告事项,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