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及其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完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