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供水的河流、湖泊、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