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城市年度节约用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