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部门指导。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受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