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部门指导。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受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