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部门指导。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受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