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计划用水户应当根据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用水量,本年度实际用水量超过年度计划用水量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累进加价。对实际用水量超过计划或者超过规定定额标准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监督、指导其限期采取节水措施,降低用水量;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按照规定予以办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