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实施林长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尊重自然、尊重科学,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