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省全面实施林长制,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

省、市、县(市、区)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乡镇(街道)和村(居)设立林长和副林长。

在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重要生态区域,根据需要划定省级、市级、县级林长责任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