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长制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长制的实施。本条例所称林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或者生态区域设置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湿地、公共绿地等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发展的制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