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长制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林长制办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或者处理、查处职责的;(二)无正当理由,未落实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