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林长公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公示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