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长制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林长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责任区内发生损害林业资源重大责任事故的;(二)无正当理由,未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