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林长制办事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林长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林业主管部门。

林长制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林长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制定实施林长制的配套制度;

(二)承担林长会议、培训等实施林长制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制定推进林长制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林长制工作调研、监督、检查、考核、奖励等工作;

(四)组织建立林长管理信息系统和林长责任区域资源档案;

(五)负责将林长接受的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监督的有关问题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林长;

(六)林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承担林长制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