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条例/第八章 创新环境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普及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科学普及理念和模式,支持科学普及作品创作和产品研发,提升科学普及能力。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根据自身特点面向公众开放研发机构、生产设施、工艺流程或者展览场所,开展科学普及活动,建设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