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构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的知识产权运用体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