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创造,依法保护企业家拓展创新空间,推进生产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