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条例/第七章 体制机制创新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科研诚信档案。诚信档案记载事项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科技项目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的依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科研工作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