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依法选择评审方法,不得以价格作为唯一评审指标,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预选、确定中标人。

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