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条例/第六章 人才支撑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柔性引才机制,引进各类人才来皖创新创业。省外人才来皖工作、带班指导或者咨询等,引进单位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支付的劳务报酬不列入引进单位绩效工资和工资总额基数。来皖工作并作出贡献的人才,按照规定享受同等公共服务等待遇,可以申报本省各类人才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