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强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基础研究人才引进培养;发挥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等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建立健全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集聚海内外科技人才,并按照规定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依托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基地,培养急需紧缺科技人才,推动人才培养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融合。
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科技人才实行市场化薪酬制度。对聘用的科技人才可以按照规定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薪酬方式。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