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禀赋、产业特征、区位优势、发展水平等基础条件,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创新型县(市)建设,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集聚创新创业要素,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主导产业创新发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