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和支持安徽创新馆建设,构建“政产学研用金”一体的安徽科技大市场和省市县三级覆盖、线上线下互动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支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发平台,推动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或者科研院所牵头组建省技术创新中心,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创新资源,开展核心技术攻关、知识产权运营、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科技成果育成中心、初创产业园等科技成果熟化、工程化载体。

鼓励、支持各类投资基金参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项目前期研发,企业参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项目研发,培育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创业孵化平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