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坚持战略协同、高地共建、开放共赢、成果共享原则,共建高水平创新高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推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一体化协同创新体系建设,优化区域创新布局,促进创新要素自由流动,联合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共建产业创新平台,完善技术转移体系,推动科技资源和科技成果普惠共享,提升区域协同创新能力。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