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创新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化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动依法开展数据资源确权、流通、应用等活动,发挥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