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创新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