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政府项目、职称评审、引进和培养人才、申请建设用地、投资融资服务等方面,可以参照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相关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