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鼓励、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公共技术研究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技术开发和转让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

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归项目承担单位,处置收益全部留归单位;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和团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完善国有企业创新考核激励制度,加大科技创新指标权重,国有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研发机构建设等方面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支持企业构建产品研发创新体系,推广创新方法,培训创新人才,提升创新能力。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