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组建创新联合体,参加国家重大科研攻关,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规定在省外建立研发机构、离岸实验室和技术合作平台,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研发应用,完善研制、使用单位在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