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应当高水平规划和建设大科学装置集中区,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化、协同化发展。

支持大科学装置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平台建设,发挥全超导托卡马克、同步辐射光源、稳态强磁场、聚变堆主机关键系统综合研究设施等大科学装置作用,持续产生重大科技成果。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与大科学装置单位合作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