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优质农产品生产条例第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认证,促进优质农产品健康、有序发展。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