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优质农产品生产条例第九条有效优质农产品产地的生态环境、空气质量、水质、土壤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不宜作为优质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