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优质农产品生产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投诉网站等,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