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优质农产品生产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场监督、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主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优质农产品生产中的相关问题。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