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优质农产品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负有履行优质农产品生产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渎职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